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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下營農地貸款農林牧漁業稅收優惠政策屏東萬丹汽車貸款

導讀:為瞭幫助社會各界全面瞭解地方稅收優惠政策,強化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導向和推動作用,地稅之窗於2014年2月12日開始刊登《地方稅收優惠政策專題》,相關政策將按行業及經濟領域分期刊登。1、營業稅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放心保)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傢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排澇的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傢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范圍,包括與該項勞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第52號令)單位和個人將其擁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並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如果轉讓的人工用材林是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按照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對若幹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02號)規定,可免征營業稅。—《國傢稅務總局關於林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700號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於營業稅征收范圍,其取得的收入中,屬於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屬於其他收入的,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國傢稅務總局關於林木銷售和管護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12號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征營業稅。—《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對若幹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 [1994]財稅字第2號2、企業所得稅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公佈企業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傢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000061,股吧)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國傢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3、個人所得稅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取得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10]96號對農民出租或轉讓農村農用土地使用權,農用土地繼續用於農業生產,未改變其農業用途,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關於農村農用土地出租和轉讓收入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瓊地稅函〔2011〕267號4、城鎮土地使用稅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於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有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和生活、辦公用地。—《國務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財稅 [2006]186號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土地使用稅。—《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39號5、耕地占用地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傢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具體包括: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產品的倉儲設施;培育、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木材集材道、運材道;農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專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林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納稅人臨時占用耕地,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2年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海南省政府文件第217號6、車船稅拖拉機;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第三條拖拉機,是指在農業(農業機械)部門登記為拖拉機的車輛。捕撈、養殖漁船,是指在漁業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船的漁業船舶。不包括在漁業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船以外類型的漁業船舶。—《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7、印花稅國傢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8、契稅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生產的,免征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海南地稅精神:法治 服務 實幹 創新 清廉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4-02-12/162082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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